盐城大丰韵源广告有限公司

盐城大丰韵源广告有限公司与江苏申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大丰韵源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G3B636,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陈安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R8W8131,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戴满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大丰韵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9)苏098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14345.01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293元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申报财产亦未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8日、9月15日两次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于2020年5月7日通过“点对点”江苏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人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购物地址**籍、酒店住宿、保险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32098205210100XXXX3811账户,实际冻结0.00元;于2020年5月14日冻结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320501737636XXXX0494_1账户,实际冻结0.00元。以上冻结账户的期限均为一年,申请人到期如需续冻,需在冻结期间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已采取的查控措施将自动解除,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进行实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经营状况、债权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机床设备已被本院以他案司法拍卖,流拍后由抵押权人收产抵债,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依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经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有14件案件未执行完毕。
6、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查控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释明恢复执行及申请续封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14345.01元、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能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亦未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文义
审 判 员 徐中宁
审 判 员 肖 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银杰
书 记 员 江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