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

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7163号
原告: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晖达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可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登士,河南安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叙,河南安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保国。
原告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原告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艺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