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795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正光路111号晖达商务大厦1211。
法定代表人:赵可伟。
被执行人重庆中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情。
关于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重庆中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91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欠款52525.2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6月4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信息等;
三、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与被执行人有关的债权、不动产等有效财产线索
五、2021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
七、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8424.2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康绿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