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904号
原告: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1,河南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2,河南安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浩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