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

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22民初4744号
原告: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正光路111号晖达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诉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7元,减半收取计2728.5元,由原告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常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