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

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618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正光路111号晖达商务大厦12层1206号、1210号、12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关于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豫0191民初18370号民事判决书,**支付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286157.6元。案件受理费5592元,申请执行费78元。判决生效后,**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一、2018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二、2018年9月7日、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2月21日3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豫A×××××号荣威牌汽车一辆,于2018年12月24日查封,因无法实际控制车辆,未对该车采取扣押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三、2018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院说明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四、2018年12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于12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五、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综上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2月24日在告知了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意见。
综上,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意见后,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支付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219707.64元。案件受理费5592元,申请执行费4276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191民初18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翔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房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