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870号
申请人:淄博众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街道办事处新村西路186号天府国际B座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BU3D6U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中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33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49378438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众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中集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众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中集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中集电子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25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45.00元,由申请人淄博众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