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鑫隆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鑫隆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玉汝于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执12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州鑫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卡丽兰公馆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L101805L。
法定代表人:陈站鑫,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玉汝于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瓷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4MQLB29。
法定代表人:杨建昌,系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州鑫隆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玉汝于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82民初29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玉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352362.72元及案件受理费等。因河南玉汝于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湖州鑫隆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到汝州市房产管理中心、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了传统查控。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已将被执行人在汝州市汝瓷小镇汝园(玉汝于成汝瓷文化产业园)工程项目内的土地及所有构筑物建筑物查封,现双方正在协商之中。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名单的强制措施。
六、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玉汝于成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州鑫隆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志军
审判员  刘帅杰
审判员  于延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霍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