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鑫隆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鑫隆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玉汝于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482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鑫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卡丽兰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L10181805L。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州市吴兴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河南玉汝于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汝州市汝瓷电子商务产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4MQLB29。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州鑫隆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玉汝于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482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相应的义务。执行中查明:河南玉汝于成实业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汝州市(玉汝于成汝瓷文化产业园)工程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河南玉汝于成实业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汝州市汝园(玉汝于成汝瓷文化产业园)工程项目内的土地及所有构筑物建筑物(限额30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