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鑫隆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州鑫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3704号
原告:***,男,1988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林飞,系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鑫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卡丽兰公馆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L10181805L。
法定代表人:陈战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淦生,系湖州市吴兴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湖州鑫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延坡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