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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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75号
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六堡里村北舍头竹溪大桥**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偲,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州鑫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卡里兰公馆1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鑫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0元,减半收取506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诉讼费8830元,由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