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奥贸易有限公司

西安莱尔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博奥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1444号
原告:河南博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远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莱尔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1706室。
法定代表人:江继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博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莱尔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博奥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博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容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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