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3449号
原告:信阳长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与长安路交叉口西北角红星村9组。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承爽,河南荟智源策(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刚琴,河南荟智源策(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河南博奥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187号B座第四层401、402、403、404、405室。
法定代表人:华远鹏,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信阳长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博奥贸易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2022年6月16日原告信阳长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长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长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3350元,实际应收(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信阳长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丽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 然
书记员 杨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