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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义马市人民医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1民初1381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义马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义马市龙山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281418365787R。
法定代表人:杨宁伟。
被告:河南博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187号B座第4层401、402、403、404、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286453625。
法定代表人:华远鹏。
原告**与被告义马市人民医院、河南博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淑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