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5423号
原告:河南博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187号B座第4层401、402、403、404、4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218号21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博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博奥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