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河南安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河滨公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411民初2558号
原告河南安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湛河区湛**路河滨公园院内**门**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4RKH45。
法定代表人龚海朝,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河。住所地:本市中兴**路**号西9号。
法定代表人杨蕊,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河滨公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安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安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安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河南安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朝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