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91民初44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住宜昌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卫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东湖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70768235X。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桂林,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卫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