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卫民园林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76823-5。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滕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11420-6。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大道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78516-5。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大道160号。
法定代表人师献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04414-3。住所地宜昌市金猇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卫民园林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卫民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程祥云公司)、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程魔芋公司)、被告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富程祥云公司、富程魔芋公司、星宇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富程祥云公司、富程魔芋公司、星宇公司未自觉履行应给付2747905.38元(其中富程魔芋公司、星宇公司应分别给付1349756.19元)的法律义务。2015年1月2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富程魔芋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5号2-11号宿舍楼,同年7月15日查封了该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猇亭区(开)字第038083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市国用(2012第190106637-2),钢混结构,共六层,建筑面积:5279.39㎡)。2015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5)鄂猇亭执字第00146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人卫民公司与被执行人富程祥云公司、富程魔芋公司、星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富程祥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人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富程魔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不当得利纠纷案,申请执行人鑫民公司与被执行人富程祥云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等五案合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富程魔芋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5号2-11号宿舍楼的房屋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猇亭区(开)字第038083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市国用(2012第190106637-2),钢混结构,六层,建筑面积:5279.39㎡]进行评估、拍卖,经过三次拍卖流拍。被执行人富程祥云公司、富程魔芋公司、星宇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位于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5号2-11号宿舍楼[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猇亭区(开)字第038083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市国用(2012第190106637-2),钢混结构,共六层,建筑面积:5279.39㎡]第1层作价127.21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宜昌卫民园林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抵偿债务127.216万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宜昌卫民园林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宜昌卫民园林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