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卫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卫民园林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90-2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卫民园林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滕家河村。组织机构代码7707682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67978516-5。
法定代表人师献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695114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卫民园林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5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猇亭区先锋路5号2-11宿舍楼(房屋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猇亭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市国用2012第190106637-2号)予以查封,后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人宜昌卫民园林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既不接受该土地以物抵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经本院组织拍卖,三次均流拍,申请人宜昌卫民园林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既不接受以物抵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本院通过其他途径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