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执1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芸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江端预,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为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兴国路502号1幢410室、412室。
法定代表人:杨联亮。
申请执行人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为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2021)湘021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浙江为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为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4日、2021年6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为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5月20日到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为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缴存情况,于2021年5月31日到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为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1年6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为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86906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86906万元债权及后续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祥宇
审判员 张轶强
审判员 刘 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孔维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