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川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408号
原告: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芸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江端预。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军辉,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被告:东莞市大川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科技工业园同振路35号岭南商务大厦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镇川。
原告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大川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大川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大川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大川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实习法官助理谭美玲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