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1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芸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江端预,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迎宾大道125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11执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祥宇
审判员 张轶强
审判员 刘 昀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孔维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