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芸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江端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军辉,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俊,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199号21-1号。
法定代表人:姚昌军。
申请执行人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保险、互联网金融等财产情况,于2022年1月6日到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缴存情况,于2022年1月11日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2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昌军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2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29867.45元及后续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9867.45元及后续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轶 强
审判员 欧阳建新
审判员 刘  昀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 筱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