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11民初1711号
申请人: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江端预,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人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39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株洲神农千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湘BG****,发动机号码:A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39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株洲神农千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湘BG****,发动机号码:A5*****)。
本案保全申请费1182元,由申请人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玉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实习孙有意
书记员*乐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