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农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华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新农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03民初4692号
原告:黑龙江省华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46号上和置地777室。
法定代表人:逄镜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增田,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自强,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新农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农业科学院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庆,职务: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华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新农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明,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长春市绿园区农业科学院办公楼202室,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吕桂梅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