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五原县园林管理所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21财保4号
申请人:宁夏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宁夏田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
被申请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胜利街。
被申请人:五原县园林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兰美琴
地址:五原县隆兴昌镇园林局。
申请人宁夏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五原县园林管理所应付被申请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662654元,并停止支付。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保函一份(保险单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五原县园林管理所应付被申请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662654元,并停止支付,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继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尚红霞
附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
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