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821执191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生军。
被执行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效东。
被执行人:五原县园林管理所,住所地五原县。法定代表人:兰美琴。
本院在执行宁夏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五原县园林管理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粒江
审判员 李 宁
审判员 吴凤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孟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