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741号
原告:陕西德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劳卫路中段**西荷集团办公楼12F。
法定代表人:乔征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敏,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霞,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好日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浩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德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好日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陕西德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德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雪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马旭彤
书 记 员 廉佳佳
打印:扈艳红校对:廉佳佳202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