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德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03民初号10352号
原告:陕西德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劳卫路中段1号西荷集团办公楼12楼。
法定代表人:乔征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菲,女。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德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德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德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德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1998元,由原告陕西德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郑浩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鲁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