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313号
原告:***,男,1998年9月7日出生,彝族,住西昌市。
被告:越西县***依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越西县***依达村。
法定代表人:马海木古,村委会主任。
被告:四川龙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西门坡街龙旺商业城H幢1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殷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元雪,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越西县***依达村村民委员会、四川龙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2021年3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