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312号
原告:色特**,男,1999年2月1日出生,彝族,住昭觉县。
被告:越西县尔赛乡依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越西县尔赛乡依达村。
法定代表人:马海说尔,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四川龙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西门坡街龙旺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殷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色特**与被告越西县尔赛乡依达村民委员会、四川龙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2021年3月26日,原告色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色特**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收取5元,由原告色特**负担。
审判员 母 红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威色石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