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301号
原告:**阿各,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彝族,住西昌市。
被告:越西县尔赛乡依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越西县尔赛乡依达村。
法定代表人:马海说尔,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四川龙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西门坡街龙旺商业城H幢1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殷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阿各与被告越西县尔赛乡依达村民委员会、四川龙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阿各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阿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收取5元,由原告**阿各负担。
审判员 母 红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威色石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