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307号
原告:**,男,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
被告:越西县尔赛乡依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越西县尔赛乡依达村。
法定代表人:马海木古,该村副书记。
被告:四川龙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西门坡街龙旺商业城H幢1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元雪,女,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昌市。
原告**诉被告越西县尔赛乡依达村民委员会、四川龙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小 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海来五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