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319号
原告:阿***,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越西县***依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越西县***依达村。
法定代表人:马海说尔,村委会主任。
被告:四川龙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门坡街龙旺商业城H幢1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阿***与被告越西县***依达村村民委员会、四川龙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阿***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阿***负担。
审判员 郭 仕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曲木阿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