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阳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景阳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23民初4788号
原告:安徽景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琥珀新天地小区北苑商业2号楼00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88888652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男,199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安徽景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景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景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景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