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景阳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民终3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法定代理人:***,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景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琥珀新天地小区北苑商业2号楼000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景阳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3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斌
审判员任静
审判员*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