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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公司、**中航泰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财保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03号光谷芯中心三期4-02幢7层2号。
法定代表人:齐明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天军,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航泰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光谷保税国际交流中心(光谷三路以东、东园南路以北)920。
法定代表人:王新元。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大酒店25层#。
负责人:王强。
解除保全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航泰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中航泰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鄂0192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0000元。2022年1月6日,本院收到****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其以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航泰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航泰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楚支行(账号:1279××××0902)银行存款1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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