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百尺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194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马家庄村(204国道与营杜路路口向西1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70280774M。
法定代表人:马玉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贻峰,胶州营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诸城市百尺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诸城市百尺河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820043063812。
法定代表人:李慧峰,镇长。
委托代理人:赵华,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百尺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1民初9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281执1940号,执行标的393575元。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诸城市百尺河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律义务,2021年4月8日,本院冻结了诸城市百尺河镇人民政府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诸城市百尺河镇人民政府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81执194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兆全
审判员  李松光
审判员  杨乐斐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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