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盛振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2财保72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湖北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黎赪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