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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木尔马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宝胜建筑装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777号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宁夏木尔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宝胜建筑装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木尔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宁夏木尔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惠芳
书记员 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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