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弈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池州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民初6052号
原告:殷善海,男,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东,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池州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前江工业园区综合服务区内。
法定代表人:黄立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侃,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池州瑞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前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善生,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军,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情,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晓东,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苏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秀路****(**)**iv>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弈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珞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沈清武,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殷善海与被告安徽池州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苏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弈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殷善海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殷善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善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殷善海负担。
审判员  汪治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房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