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湖北弈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珞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沈清武,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殷善海与被告安徽池州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苏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弈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殷善海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殷善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善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殷善海负担。
审判员 汪治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房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