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5民初1061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中家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UNFF7B,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110号。
法定代表人:邱健胜,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辉,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家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佑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