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陈集镇人民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5455649XX。
法定代表人:张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宾大道1366号(蚌埠高科电商产业园3号楼1单元60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2K8B82。
法定代表人:刘仁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军,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上诉人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唐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家才
审 判 员 王宇堂
审 判 员 罗正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毛婉月
书 记 员 施 微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