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执21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宾大道1366号(蚌埠高科电商产业园3号楼1单元60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2K8B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中能建(凤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门台子镇凤翔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UC0P885。
法定代表人:朱家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1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能建(凤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能建(凤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123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余明峰
审判员 尹 伟
审判员 王训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方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