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6351号
原告: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刘仁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黄青平,经理。
被告: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葛多磊,总经理。
原告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阿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