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11执1955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宾大道**(蚌埠高科电商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2K8B82。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龙眠大道**天御溪岸花园****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XE7FD65。
法定代表人:李正全,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胜军,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胜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11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胜军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8667.85元。
1.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南京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胜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
2.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京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胜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3.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对被执行人南京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胜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5.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6.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综上,被执行人南京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胜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经合议庭讨论,院领导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琦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