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303民初3704号 原告: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宾大道1366号(蚌埠高科电商产业园3号楼1**60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2K8B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彦,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上海路899号中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9550004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开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南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开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1000.59元及利息(以167500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8月5日止;以181000.59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将蚌埠江山府沥青分包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总价款暂定269999元,以甲方审定的结算价为准。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21天内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甲方集团工程审计中心审计完成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造价的95%。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承担责任。”该合同由原被告双方签字并**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进行对账结算,确认案涉工程已完成工程款造价为269999.59元。2021年8月21日,原告就沥青混凝土施工工程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支付已完工工程款,被告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工程款88999元,至今尚欠工程款181000.59元未付。被告应依约支付逾期拖欠工程款及利息。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诉讼。 中南园林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沥青分包工程目前已经施工完毕,合同暂定价款为269999元,目前公司尚未完成工程造价产值的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不予确认,结算单上是我公司的项目章,我公司予以确认,但最终的确认应当是公司的公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6日,原告新开源公司(分包方、乙方)与被告中南园林公司(承包人、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NYL-FB-AH-20210706-273),约定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甲方蚌埠江山府沥青分包工程,合同工期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合同暂定价款为269999元,甲方代表(项目经理)为**,乙方代表为赵经理。上述合同第十六条约定:“16.1.支付16.1.1无预付款;16.1.2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21天内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16.1.3甲方集团工程审计中心审计完成后3个月内付至结算造价的95%;16.1.45%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保修期满后30天内无息付清余款。…16.1.7…每次乙方申请付款前5日,乙方需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可拒绝付款,且不视为违约,乙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上述合同第十八条约定了违约责任:“…18.2甲方违约18.2.1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为甲方违约:…(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承担责任。…”原告于2021年7月25日进场施工,于当月施工完毕。2021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结算单》,载明蚌埠中南江山府沥青道路项目累计结欠金额为269999.59元。被告方项目经理**在上述结算单甲方签字处签字并盖有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蚌埠项目部章。原告于2021年8月21日开具的上述沥青混凝土施工工程款269999.5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予以签收。被告至今仅支付88999元工程款,尚欠181000.59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现原告已于施工完毕后与被告进行了结算,且结算单明确载明结欠工程款数额,故被告理应支付拖欠的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167500.61元。因案涉合同仅约定质保金于保修期满后30天内无息付清、质保期为一年,而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竣工及交付的具体日期,故本院酌定应付167500.61元工程款的日期为双方结算之日即2021年8月5日,故质保期自该日起开始计算,故被告理应于2022年9月4日前支付拖欠剩余的质保金。综上,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181000.59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的计算标准,因案涉合同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但因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取消,变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故应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以该标准计算。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的起止时间,其中诉请的167500元以2022年11月26日为起算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应计算至2022年9月3日;另181000.59元,应自2022年9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虽辩称案涉结算单系施工过程中产生、案涉工程尚未审计结算完成,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案涉结算单系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出具的,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1000.59元及利息(以167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计算至2022年9月3日;以181000.5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20.5元,由被告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瑨晗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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