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8177号
原告:贵州瑞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与长岭路西北角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第12号楼6层23号。
法定代表人:杨**。
被告: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号钻石广场B座12楼1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瑞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瑞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瑞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瑞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1347元,由原告贵州瑞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