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奥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5869号 原告:北京奥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61号楼远洋商务大厦2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人事主管,住公司宿舍。 被告: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N226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奥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特约调解员***主持调解。原告称经本院调解,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故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奥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