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串通投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刑终336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天兵。
诉讼代表人顾天兵,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辩护人王君杰、田猛,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永祥。
诉讼代表人谢芳,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行政经理,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辩护人武雷,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辩护人张兰珍,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锋,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晶晶,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颀,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凯文,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学政、何欣蔚,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徐锋、程凯文犯串通投标罪一案,于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鲁0213刑初520号刑事判决,均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徐锋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程凯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单位及原审被告人均不服,均以无罪为由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经对本案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刑初52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彩霞
审判员  付春雷
审判员  李维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志虹